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编制流域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内的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

省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引黄工程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流域供水专业规划,同时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