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农业、林业、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