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汾河中上游流域是指宁武县汾河源头雷鸣寺泉至灵石县王家庄断面汾河干流及其支流流经的相关区域。

本条例适用于汾河中上游流域的地表水、地下水和万家寨引黄工程引入汾河的黄河水(以下简称引黄水)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