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排放未达到国家标准的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恢复原状,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