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各种工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