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河中上游流域水资源管理和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在重点保护区范围内随意倾倒各种工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8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