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新建大楼(包括住宅楼),应根据邮电通信需要并按规定标准预设电话管线,在地面层设信报收发间或信报箱、信报箱群。

预设电话管线和信报箱的设计施工标准,由州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州邮电管理部门制订。

地方法规 ·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