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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