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适龄儿童、少年就读的学校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二)实行校长负责制,进行民主管理;

(三)以教学为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进行教学;

(四)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加强学校管理,形成良好校风;

(五)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文字;

(六)开展勤工俭学、发展校办产业;

(七)按规定接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防止学生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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