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本级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管理、实施本地区的义务教育工作;

(二)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管理教育教学;

(三)根据本地实际和本级政府规划,确定学校规模和办学形式;

(四)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教育经费;

(五)管理、培养、培训学校校长、教师和其他教育行政干部;

(六)组织教育教学研究,开展教育教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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