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受让方应当持转让合同等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