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镇规划、乡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

(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周边建设和环境保护、安全设施要求;

(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五)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

(六)该地块的城市设计相关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