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经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30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