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一)执行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二)勇于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三)积极采取保护措施,使军事设施免遭自然灾害的危害,或者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事迹突出的;(四)对军事设施的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显著成效的;(五)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