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Amended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军事设施保护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

(一)执行有关军事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

(二)勇于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行为作斗争的;

(三)积极采取保护措施,使军事设施免遭自然灾害的危害,或者使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事迹突出的;

(四)对军事设施的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收到显著成效的;

(五)在军事设施保护工作中做出其他显著成绩的。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