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军事设施保护情况通报制度。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通报军事设施保护情况,提出保护建议和要求,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军事设施管理单位通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有关情况,听取军事设施保护单位的意见。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