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拆除、迁(改)建军事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军区商定,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拆除、迁(改)建军事设施的工作,由军队组织实施,费用由地方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