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安排建设项目或者开辟旅游点,应当避开军事设施;确实不能避开,需要拆除、迁(改)建军事设施的,由省人民政府和北京军区商定,报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批准。

拆除、迁(改)建军事设施的工作,由军队组织实施,费用由地方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