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三章 经济建设与军事设施保护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政府审批经济建设项目或者编制城乡发展规划,涉及军事设施的,应当征求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意见;未经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同意,不得兴建或者实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