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禁止从事下列危害军用通信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在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二)在埋有电缆、光缆的地面上钻探、种树、挖沙、采石、取土,倾倒腐蚀性废弃物;

(三)移挪电杆或者更改线路,在电杆及其拉线安全范围内采石、取土;

(四)在电杆及其拉线、天线搭架及其他设备上拴绑重物、牲畜,向电杆、电线、隔离子进行射击;

(五)在通信线路上搭挂广播线、电线和电视天线。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