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第十九条已修改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发现在军用通信线路沿线筑路、兴修水利、建设农田、植树造林、砍伐林木、运输货物超高、架设线路、铺设管道或者进行水下作业等,可能危及军用通信线路安全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