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军事设施保护条例/第二章 军事设施的保护第十四条已修改禁止在军用机场及其安全保护范围和机场净空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机场内放牧、割草、耕种、打场、晾晒谷物;(二)焚烧可燃物体;(三)种植高杆植物;(四)修建超出机场净空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军用机场包括野战机场、应急起飞跑道、公路跑道和为战时使用保留的旧机场。军用机场净空区域是指为保证军用飞机起飞、着陆和复飞的安全,在飞行场地周围划定的限制物体高度的空间区域。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