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与侗族文化村寨建筑风格不协调的,应当根据规划要求逐步进行拆迁、改造,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依法补偿或适当补助。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照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设立居民新村,并负责场地整理和水、电、路、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采取置换、转让、出让等方式为村寨内居民提供宅基地,对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给予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