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侗族文化村寨消防安全宣传和教育,设置和完善消防设施,做好预防和消除火灾隐患工作。因消防安全需要对侗族文化村寨进行改造的,应当尽可能在不破坏村寨原貌的基础上,合理开设防火通道,配备消防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