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点保护侗族文化村寨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外,不得进行其他新建、扩建活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经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修缮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予以指导、规范。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