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的吊脚楼、鼓楼、寨门、戏台、风雨桥、款坪、萨坛、古井、石碑等建(构)筑物及设施进行保护、修缮,保持完好。

在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建(构)筑物、道路、管线和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的,应当符合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规划要求。施工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人文景观及周围的植被、水体、地貌,不得造成污染和破坏;竣工后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