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在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在民居和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性、爆炸性和其他危险品;
(二)电鱼、毒鱼、炸鱼;
(三)擅自采伐林木、采挖损毁花草树木;
(四)擅自开山、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坟;
(五)在非指定区域倾倒、堆放、乱扔垃圾,随意排放污水;
(六)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堆放、悬挂有碍村寨容貌的相关物品;
(七)刻划、涂污、损坏建筑物、文物、公共设施,移动、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八)占用园林绿地、溪河水系、道路、公共场所等;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