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在侗族文化村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在民居和公共场所存放易燃性、爆炸性和其他危险品;

(二)电鱼、毒鱼、炸鱼;

(三)擅自采伐林木、采挖损毁花草树木;

(四)擅自开山、开矿、采石、挖沙、取土、修坟;

(五)在非指定区域倾倒、堆放、乱扔垃圾,随意排放污水;

(六)随意张贴广告、标语,堆放、悬挂有碍村寨容貌的相关物品;

(七)刻划、涂污、损坏建筑物、文物、公共设施,移动、损坏文物保护设施;

(八)占用园林绿地、溪河水系、道路、公共场所等;

(九)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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