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西泉眼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水源枢纽工程和输水管线设施保护第二十一条已废止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设施;(二)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坟、挖沟、筑坝、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垦种;(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六)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