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Repealed

在水源枢纽工程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或者损坏水源枢纽工程设施;

(二)爆破、打井、取土、挖砂、埋坟、挖沟、筑坝、设障、建造建筑物、放牧、垦种;

(三)非大坝管理人员操作输水闸门、泄洪闸门和相关设施;

(四)搬动护坡石、堵塞观测井;

(五)外来车辆和人员未经允许擅自进入;

(六)其他危害水源枢纽工程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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