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开办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到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本条例施行前已经领取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变更的,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进行备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