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第三章 综合利用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企业建设再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后,再按照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并自开工建设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市或者县(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