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群众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和论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风景名胜区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并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