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清扫服务单位,应当组织清扫保洁人员按照规定对风景名胜区内的道路、广场等进行清扫、保洁,及时清除垃圾,保持环境的清洁。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经常对风景名胜区内的清扫、保洁和垃圾清除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环境卫生清扫服务单位限时改正。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