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四章 容貌和秩序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内设置牌匾、宣传画廊、路标、条幅、旗幌、灯箱等,应当与风景名胜区景观和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控制设置户外广告。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可以设置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