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和环境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风景名胜资源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有偿使用。单位和个人使用风景名胜区内道路、停车场、广场、水域、房产、空间等风景名胜资源从事经营活动,应当按照省的有关规定交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并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批准手续。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实行财政专户存储,专项用于风景名胜区的建设、保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