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和环境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在风景名胜区内不得有下列影响环境保护的行为:(一)向水体排放、倾倒污水、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二)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三)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四)排放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噪声;(五)其他影响风景名胜区环境保护的行为。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