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内应当控制取用地下水。因特殊情况需要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