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废止

风景名胜区内不得非法捕捉、捕捞、伤害、猎杀动物。

风景名胜区的水域为常年禁渔区,但在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划定的水域内可以钓鱼。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计划地组织进行人工鱼类增殖放流活动并实施管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