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源和环境保护第二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风景名胜区内占用、挖掘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因风景名胜区建设确需占用、挖掘绿地或者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缴纳绿地占用挖掘费、恢复费、树木赔偿费以及树木成活保证金。属于林业造林规划内的林地、林木的管理,按照林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损坏古树名木。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