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废止

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施工工棚、季节性经营网点简易设施及其他临时简易设施,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对风景名胜区环境和资源造成破坏,并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批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