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太阳岛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负责景区内河道、湖泊的堤防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建设单位需要在风景名胜区内河道、堤防及护坡堤内占用、挖掘及建设的,应当经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批准手续时,应当征求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意见。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