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以及职工2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工不足200人的基层工会根据需要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