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工会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