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十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职责为:(一)受理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投诉;(二)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进行调查;(三)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草拟监督意见书或者监督建议书;(四)在参与制定用人单位的职工福利待遇、社会保险、安全生产等规章制度时,提供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