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支持工会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建立劳动保障行政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协调配合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