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损害职工、工会权益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聘其为监督员的工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并收回监督员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