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