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阻挠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正常工作的;(二)对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举报投诉人进行打击报复或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三)提供虚假情况、隐匿毁灭证据的;(四)拒不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