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三章 监督实施第二十条有效接到报告或者举报投诉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办理意见。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认为情况复杂的,可以提请上一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办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