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十七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者基层工会委派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履行职责的,每月不超过5个工作日,并应当提前3日告知其所在单位。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