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第二章 监督机构第十六条有效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实行持证上岗。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应当奉公守法、清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不得泄露举报投诉人的有关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